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薛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4********32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115民初17974号
案号
(2020)苏0115执50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云、颜红琴陈立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维震借款3850000。二、驳回原告马维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8-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08元,由原告马维震负担4608元,被告薛云、颜红琴负担4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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