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薛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4********32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15民初17974号 |
案号 |
(2020)苏0115执50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薛云、颜红琴陈立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维震借款3850000。二、驳回原告马维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8-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0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208元,由原告马维震负担4608元,被告薛云、颜红琴负担4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