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余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722********165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722民初4121号 |
案号 |
(2020)苏0722执26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孙月花、王余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冯寿志借款5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5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224元,由被告孙月花、王余海负担,被告孙月花、王余海在给付判决确定的款项时一并给付冯寿志。3如被告未按照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24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东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