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1********0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5民初6724号
案号
(2020)苏0115执51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许国平借款本金290730元、截止至2019年12月24日止的利息6778元,此后利息以29073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律师费10000元。被告李泽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许国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3元,财产保全费2245元,合计5508元,由原告许国平负担355元,由被告孙磊、李泽轩负担5153元。-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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