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3********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6民初1312号
案号
(2020)苏0116执21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乙方截止2020年3月5日欠甲方9478378元【含(2019)苏0116民初3005号案违约金及诉讼费等】,乙方确认于2020年3月20日给付甲方100万元,余款8478378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乙方如逾期未能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由此产生的律师费等均由乙方承担等。该协议书的尾部,吕军和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简称止马岭公司)为奚谦向原告提供了担保。此后,被告奚谦给付原告部分欠款,审理中经双方对账,被告奚谦仍下欠原告款项9058050.38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奚谦给付欠款9058050.38元及利息(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同时要求被告吕军和止马岭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查明,止马岭公司的股东为奚谦与许惠琴,各持股90%、10%。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奚谦于2020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欠款250万元,于2020年9月25日前给付原告欠款500万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欠款130万元。3二、原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让免被告奚谦下欠款项258050.38元。三、如果被告奚谦不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协议,则原告南京东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执行被告奚谦下欠原告的全部款项,同时被告奚谦要另行给付原告所让免的款项258050.38元。四、被告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军对被告奚谦上述第一、三项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5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586元,由被告奚谦、南京止马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吕军共同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此款)。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2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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