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孟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81********5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281民初11058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5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孟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何如意支付借款86万元及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4%计算的利息。二、江阴市新悦纸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何如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8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00元,由何如意自负2950元,由孟超、江阴市新悦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3950元(何如意已预交,同意由孟超、江阴市新悦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返还),公告费265元(何如意已预交),由孟超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何如意。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1-01-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