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惠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04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581民初6483号
案号
(2020)苏0581执恢65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2014苏银贷展字第cs0757号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3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272137.49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1000万元为基数按2013苏银贷字第cs075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35%计算的罚息,以人民币272137.49元为基数按2013苏银贷字第cs075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35%计算的复利。二、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2014苏银贷展字第cs0487号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9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2月18日的利息人民币75829.24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490万元为基数按2013苏银贷字第cs106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35%计算的罚息,以人民币75829.24元为基数按2013苏银贷字第cs1061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35%计算的复利。三、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2014苏银贷展字第cs1073号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2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138084.59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500万元为基数按2013苏银贷字第cs107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35%计算的罚息,以人民币138084.59元为基数按2013苏银贷字第cs1073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35%计算的复利。四、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2014苏银贷展字第cs0488号的《人民币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8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12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828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480万元为基数按2013苏银贷字第cs1074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35%计算的罚息,以人民币82800元为基数按2013苏银贷字第cs1074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35%计算的复利。五、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2014苏银贷字第cs0737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41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3月4日的利息人民币145946.33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41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62%计算的罚息,以人民币145946.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62%计算的复利。六、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编号为2014苏银贷字第cs0746号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支付计算至2015年3月5日的利息人民币32037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人民币9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62%计算的罚息,以人民币32037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0.62%计算的复利。七、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有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书院街19号(园山居)-101至-124房屋及自用房2(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人民币3020万元)及常熟市虞山镇书院街19号(园山居)-1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的抵押最高额为人民币165万元)后的所得价款在各自登记设定的抵押最高额内优先受偿涉案债权。八、被告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胡惠文对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涉案付款义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18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上述付款义务,由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12100010144985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403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199034元,由被告江苏瀛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常熟市海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常熟市恒隆置业有限公司、胡惠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0
发布时间
2021-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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