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723********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723刑初614号
案号
(2020)苏0723执315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灌云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7一、撤销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5)港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周强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周强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25年1月8日止。)。三、被告人汤洋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四、被告人李想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上述三被告人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周永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邵宽腾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上述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已缴纳。)。七、被告人汤洋、李想、周永、邵宽腾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78938元(现暂扣于灌云县公安局扣押款专用账户人民币28500元,暂存于本院赃款专用账户人民币50438元),予以18追缴,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强、汤洋、李想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68595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强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37165.34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汤洋涉案违法所得人民币10750元,上缴国库。八、对灌云县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粉色苹果6手机一部、黑色电脑主机一台、影驰固态硬盘(s/n:s141000844)和wd机械硬盘(s/n:wcc3f3048060)各一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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