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124********3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4刑初138号 |
案号 |
(2020)苏0104执27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杨志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倪志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19-被告人严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杨志伟、倪志军、严萍在各自吸纳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退赔责任(其中,被告人杨志伟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按比例返还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