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满春琴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304********046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3民初3243号
案号
(2017)皖0303执106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2015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5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340万元、利息、复利、罚息共计137068.9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6年9月6日,2016年9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复利、罚息按2015年蚌中银信企合字05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律师费损失4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蚌埠市永利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淮成、满春琴对上述第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菲特五金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16元,公告费800元,共计41016元,由四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17-09-19
发布时间
2017-12-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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