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王慧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9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沛商初字第00427号 |
案号 |
(2016)苏0322执恢36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与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之间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已解除;二、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县支行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4年12月21日的利息48533.33元,之后利息按照双方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三、被告徐州卓宇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相超、徐州农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燕宪伟、孔维全、王庆贺、华秀平、王慧、陈冲、孔留峰、张涛与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州卓宇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相超、徐州农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燕宪伟、孔维全、王庆贺、华秀平、王慧、陈冲、孔留峰、张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28元,减半收取为114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64元,由被告沛县汉风纺织有限公司、徐州卓宇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相超、徐州农丰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燕宪伟、孔维全、王庆贺、华秀平、王慧、陈冲、孔留峰、张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4-19 |
发布时间 |
2016-05-0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