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马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23********02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282民初6306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50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德普朗照明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本金950万元,并支付期内欠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4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0日止,按年利率5.22%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450万元借款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以上述500万元借款的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4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二、德普朗照明科技宜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损失265450元。三、马伟、杭震霞对德普朗照明科技宜兴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债权114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7988元减半收取4399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94元,由德普朗公司、马伟、杭震霞负担。该款已由交通银行预交,德普朗公司、马伟、杭震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交通银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10-24
发布时间
2018-01-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