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庆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0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23民初190号
案号
(2018)苏1323执164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宿迁市志高照明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泗阳县三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金1035998.81元及利息(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1.6%计算)。二、对宿迁市志高照明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被告刘庆楼、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5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398元,由被告宿迁市志高照明有限公司、刘庆楼、泗阳县祥和木业有限公司、江苏同辉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0101040004680。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8-04-25
发布时间
2018-08-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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