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71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徐商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苏0311执12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州鑫锐铝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本金,自2014年3月21日至2014年7月10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9%计算利息;自2014年7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徐州鑫锐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8万元;三、被告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尔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赵小飞、李玉霞、郭磊、张雪松、夏士俊、夏海滨对被告徐州鑫锐铝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尔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赵小飞、李玉霞、郭磊、张雪松、夏士俊、夏海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州鑫锐铝业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的份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4060元,由被告徐州鑫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尔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赵小飞、李玉霞、郭磊、张雪松、夏士俊、夏海滨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州鑫锐铝业有限公司、江苏瑞德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尔达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赵小飞、李玉霞、郭磊、张雪松、夏士俊、夏海滨随上述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8-04-18 |
发布时间 |
2018-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