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78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2民初2210号 | 
| 案号 | (2018)苏1182执1171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克明借原告扬中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本金200万元,2014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14日按月利率10.8‰计算、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计算出总额后减去1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二、被告王小妹、扬中市科宏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智盛电工设备有限公司、镇江伟达特种绝缘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克明追偿。如五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6903元,由五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返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 省份 | 江苏 | 
| 立案日期 | 2018-05-07 | 
| 发布时间 | 2018-06-01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 企业名称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小妹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1826907802779 | 
| 登记机关 | |
| 注册地址 | 扬中经济开发区新星工业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