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施健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26********12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1民初8461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25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施健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艳敏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施健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该院开户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895820256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20 |
发布时间 |
2021-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