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桃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281民初185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4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刘志兴、黄桃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603998.73元及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9838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92%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对刘志兴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3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刘志兴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澄江西路236号202室的房屋[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658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3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19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8639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刘志兴、黄桃英负担(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刘志兴、黄桃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时间
2021-01-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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