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桃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281民初185号 |
案号 |
(2020)苏0281执445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刘志兴、黄桃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息603998.73元及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98383.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92%上浮50%计算的利息。二、对刘志兴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江阴农村3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刘志兴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澄江西路236号202室的房屋[苏(2018)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658号]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138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919元、财产保全费3720元,合计8639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刘志兴、黄桃英负担(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费用由刘志兴、黄桃英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时间 |
2021-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