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魏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182********22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刑初314号 |
案号 |
(2020)苏0581执54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魏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4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张友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9(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三、被告人孙大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四、被告人李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12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五、被告人王羽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六、暂扣于本院的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发还被害人,责令五被告人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七、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电脑,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10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1-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