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902********15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903民初1585号
案号
(2020)苏0903执162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费广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承担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于2020年6月20日前归还30万元,2020年12月底前归还30万元,2021年6月20日前归还30万元,2021年12月底前归还30万元,2022年6月20日前归还40万元,2022年12月底前归还40万元,2023年6月20日前归还上述借款的所有利息。被告李勇军、潘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如有一期不能按期归还上述债务,原告费广成则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欠款,并自愿承担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在被告江苏博创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第一批还款义务时一并履行,无需胜诉退费)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09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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