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单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625********441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84民初4575号
案号
(2020)苏0684执24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单锋归还原告陆鑫杰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单锋归还原告陆鑫杰借款人民币4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单锋归还原告陆鑫杰借款人民币56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5计算的利息;上述第一、二、三项,由被告单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陆鑫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969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48969元,由原告陆鑫杰负担8969元,被告单锋负担4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969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28
发布时间
2021-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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