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一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1082********4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81民初15420号
案号
(2020)苏0281执68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阴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冯一明应给付张发成货款83000元,冯一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公告费465.80元,合计3265.80元(此款张发成已预交),由冯一明负担。冯一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付给张发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6
发布时间
2021-01-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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