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房贡献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2********249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404民初207号 |
案号 |
(2021)皖0404执恢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房贡献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张家明借款100000元及利息18904元(2014年1月21日至2017年4月16日,计算方式100000元×6%÷365天×1150天),合计118904元。4如果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3元由被告房贡献负担。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