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2********67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82民初1367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15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单学荣、陈梅结欠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龙支行贷款本金199800元、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的利息12848.17元、以及借款本金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此款扣减单学荣已还利息1万元以后,由被告单学荣、陈梅分期偿还。其中,2020年7月底之前偿还5000元、2020年8月底之前偿还5000元、32020年9月底之前偿还3万元、2021年6月底之前结清剩余的全部本息。二、如被告单学荣、陈梅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龙支行有权要求被告单学荣、陈梅就剩余未付本息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单学兵、单鹏、王金中对被告单学荣、陈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由被告单学荣、陈梅负担,于2020年7月底之前直接给付原告;被告单学兵、单鹏、王金中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经本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