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14********3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4刑初37号 |
案号 |
(2020)苏0114执25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赵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8年4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0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叶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12二、被告人叶磊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惠友兵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21638元。三、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8.64克,予以没收销毁;赌资人民币3500元及作案工具被告人刘东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被告人叶磊持有的黑色苹果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8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