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东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223********40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706民初6709号
案号
(2020)苏0706执27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东华、赵祥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千玉借款本金及利息162298.95元;二、被告沈东华、赵祥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千玉借款本金8000元及利息3360元;三、驳回原告张千玉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5元(原告张千玉已预交),由原告张千玉负担3565元,被告沈东华、赵祥盛负担1780元,被告沈东华、赵祥盛负担部分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张千6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440301040009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交本院随卷移送)。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1-01-1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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