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桑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323********36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682民初5246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357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桑杰、莫景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所欠货款本金148475元及逾期利息(以198475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以148475元为本金,自2020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桑杰、莫景兰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律师费13000元、保全保险费800元,合计13800元。三、被告桑旭对被告桑杰、莫景兰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被告刘静对被告桑杰、莫景兰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江苏长寿集团南山饲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80元,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3500元,由被告桑杰、莫景兰、桑旭、刘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相应上诉状副本,上诉于-7-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6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时间 |
2021-01-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