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梅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00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8民初968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恢4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玲玲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同时支付原告律师费16000元;二、被告邢震国、姜梅美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邢玲玲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后有权向债务人邢玲玲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30元,减半收取2865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13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时间 |
2021-01-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