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0101********20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05民初477号 |
案号 |
(2020)苏0105执31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鸿瑞达鑫模具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租金145530元;二、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鸿瑞达鑫模具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新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违约金5506.68元(截至2017年9月29日)及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已到期租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三、被告赵向往、徐保媛、孙健、天津台兴五金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鸿瑞达鑫模具制造厂的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鸿瑞达鑫模具制造厂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8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77元、保全费139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69元,由被告天津市津南区鸿瑞达鑫模具制造厂、赵向往、徐保媛、孙健、天津台兴五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