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成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82********17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382民初7429号
案号
(2020)苏0382执35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邳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汤可超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本金,自2012年11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薛良谦、石荣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薛良谦、石荣府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有权依法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汤可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4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5元,由被告丁成林、薛良谦、石荣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20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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