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骆凯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81********02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丹民初字第0131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张骆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得龙价款13310元。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货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8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