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骆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02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丹民初字第01314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骆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周得龙价款13310元。案件受理费136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36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其承担部分连同货款一并给付原告)。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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