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3********38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3民初6961号 |
案号 |
(2020)苏1183执180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东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中期内利息为22228元;逾期利息分别自2012年10月17日起、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058%计算);二、被告倪东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句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赔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宋军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宋珍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96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11216元,由6被告倪东波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被告倪东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被告宋军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户名: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00175733605084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句容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