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倪卫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45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1857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42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倪卫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建国借款本金43500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第4页/共5页案件受理费7986元,由被告倪卫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时间 |
2021-01-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