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181********0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181民初9061号
案号
(2021)苏1181执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宋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衡秋霞借款72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40000元,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680000元,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还清时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被告陈建锋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三、驳回原告衡秋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由被告宋霞、陈建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4
发布时间
2021-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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