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4********70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324民初3247号 |
案号 |
(2020)苏0324执3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3一、被告王先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金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周峰对“王先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薛金柱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清偿本金20000元后,有权向债务人王先文追偿;三、驳回原告对周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7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王先文、周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