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25********20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8民初732号
案号
(2020)苏0118执12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诸飞飞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郑云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诸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9870元,由被告邢军、郑云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7-31
发布时间
2021-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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