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125********2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118民初732号 |
案号 |
(2020)苏0118执12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邢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诸飞飞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郑云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诸飞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9870元,由被告邢军、郑云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31 |
发布时间 |
2021-01-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