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然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603********0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602民初1854号 |
案号 |
(2020)皖0602执恢1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淳、陶然、欧磊于2018年11月17日前偿还偿还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圩支行借款本金97万元、利息(含罚息)112668.74元(本息计算至2018年11月15日)及律师代理费1.2万元,合计1094668.74元,之后的利息及罚息以实际本金欠款数额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二、如被告李淳、陶然、欧磊逾期不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圩支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剩余款项,并对被告陶然、欧磊抵押担保的皖(2016)淮北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345号、第0003351号、第0003339号、第0003349号、第0003347号项下房产行使抵押权,原告淮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圩支行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4587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7293.5元,由被告李淳、陶然、欧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