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502********00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赣0502民初5149号 |
案号 |
(2021)赣0502执2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章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雪慧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20年5月3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张雪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计1340元,由被告章辉负担1126元,原告张雪慧负担214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时间 |
2021-0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