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4********00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2民初2136号 |
案号 |
(2020)苏1182执23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祝龙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垫付的生产成本22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金1450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计付,本金20000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计付,本金240000元自2014年6月18日起计付,本金380000元自2014年6月19日起计付,本金10000元自2014年8月16日起计付,本金100000元自2014年8月21日起计付,本金10000元自2014年自8月29日起计付,本金70000元自2014年9月12日起计付,均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江苏泰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祝龙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1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5元,公告费900元,由原告泰德公司负担10760元,由被告祝龙负担1798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祝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扬中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