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庄华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825********55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322民初2860号
案号
(2020)苏1322执65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沭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庄华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永奎、姜霞、元士芹、方丽丽、方娟、方佳佳、方秀损失860129.48元,被告岁其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项汇至七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方秀;开户行:中国银行沭城镇支行;账号:621660610000155970);二、被告庄华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第11页/共15页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8593.49元,被告岁其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项汇至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7858230112);三、驳回原告方永奎、姜霞、元士芹、方丽丽、方娟、方佳佳、方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910元(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岁其付、庄华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5
发布时间
2021-01-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