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庄华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25********55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2民初2860号 |
案号 |
(2020)苏1322执65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庄华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方永奎、姜霞、元士芹、方丽丽、方娟、方佳佳、方秀损失860129.48元,被告岁其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款项汇至七原告指定账户,户名:方秀;开户行:中国银行沭城镇支行;账号:621660610000155970);二、被告庄华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第三人紫第11页/共15页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垫付款118593.49元,被告岁其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项汇至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户名: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开户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账号:537858230112);三、驳回原告方永奎、姜霞、元士芹、方丽丽、方娟、方佳佳、方秀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910元(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岁其付、庄华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沭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5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