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23********36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1民初1391号 |
案号 |
(2021)苏0581执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素玲支付货款人民币26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2倍计算)。(上述款项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89080969,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4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财产保全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350元,由被告陈静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陈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素玲支付13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555301040017676。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1-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