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胡明月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322********44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322民初4050号
案号
(2020)苏0322执23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沛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胡明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沛县成建钢管租赁服务部租金1461055.18元及违约金219157.77元,合计1680212.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22元,减半收取为9961元,由被告胡明月承担。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8-17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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