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7376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2民初6961号 |
案号 |
(2020)苏0682执3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4721元。二、被告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开具如皋市白蒲镇锦绣龙湾3号楼9、10号商铺的不动产销售发票(房屋价款2432557元)。三、被告南通市金厦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1、如皋市白蒲镇锦绣龙湾3号楼11号商铺2955元;2、如皋市白蒲镇锦绣龙湾3号楼9、10号商铺以2432557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开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从2018年1月31日开始至被告配合办理权属证书之日止。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67元,由原告负担720元,由被告负担5547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14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7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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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明贵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682773761899J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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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如皋市白蒲镇松杨村十七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