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戚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830********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830民初1523号 |
案号 |
(2020)苏0830执269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戚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向原告张军海支付担保款本金5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息24%为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军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22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张军海负担429元,由被告戚军负担24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盱眙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12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