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982********47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982刑初284号 |
案号 |
(2020)苏0982执20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8年9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人倪小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4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人周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3月27日至2021年3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四、责令被告人孙杰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5600元,被告人16倪小川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周俊退出犯罪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本案依法扣押的赃物毒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丰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时间 |
2021-01-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