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俊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83********6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81民初4285号 |
案号 |
(2020)苏1281执3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俊峰、邵九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刘国兰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已给付的0.5万元予以扣减)。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6446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1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