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一标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23********33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323民初3785号 |
案号 |
(2020)苏1323执434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赵一标、被告江苏大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秀美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第3页/共4页基数,从2020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赵一标、被告江苏大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29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