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戴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111********445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6民初180号
案号
(2020)苏0116执234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锐鹰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926636元。二、被告南京亿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广春、苏广安、苏燕、戴建华对南京巨鑫钨钼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不能清偿部分的八分之一分别向原告南京锐鹰活塞环制造有限公司承担给付7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33元,由被告巨鑫公司、亿宁公司、苏广春、苏广安、苏燕、戴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09-08
发布时间
2021-01-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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