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志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219********4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82民初3251号 |
案号 |
(2020)苏0582执525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结欠原告李佳佳货款本金331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12日止的利息43200元。原告李佳佳同意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货款5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81000元及利息43200元,二、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赔偿原告李佳佳律师费2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履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9元,由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于2020年11月30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李佳佳。3四、如果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如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由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承担利息,原告李佳佳有权按货款本金331000元、利息(截止2018年8月12日止的利息43200元,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案件受理费3569元、保全费252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被告1、2已经履行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0-16 |
发布时间 |
2021-01-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