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志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219********45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3251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5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结欠原告李佳佳货款本金331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12日止的利息43200元。原告李佳佳同意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于2020年9月30日之前支付货款5万元,2020年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281000元及利息43200元,二、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赔偿原告李佳佳律师费20000元,于2020年11月30日前履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569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89元,由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于2020年11月30前直接支付给原告李佳佳。3四、如果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再无纠葛。如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未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由被告吴志明、江阴市长泾明强食品厂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承担利息,原告李佳佳有权按货款本金331000元、利息(截止2018年8月12日止的利息43200元,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剩余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案件受理费3569元、保全费252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被告1、2已经履行的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时间
2021-01-2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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