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扬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681********0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681民初1047号 |
案号 |
(2020)苏0681执32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江苏启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兴支行对被告南通鹏达工具有限公司享有债权本金59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184968.31元(截止2019年2月11日),律师费2000元,合计6086968.31元;二、被告启东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毛鹏飞、陈爱萍、刘群、陆玉华、毛丹华、杨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76元,依法减半收取269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南通鹏达工具有限公司、启东家和食品有限公司、毛鹏飞、8陈爱萍、刘群、陆玉华、毛丹华、杨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387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启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1-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