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山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806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105民初3454号 |
案号 |
(2017)苏0105执6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山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正欢借款本金6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38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山珠公司不能及时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原告梁正欢有权以被告山珠公司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16号1幢(丘号:13300041-1,所有权证号:东初字第000953号)、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16号2幢(丘号:13300041-2,所有权证号:东初字第000954号)、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16号4幢(丘号:13300041-4,所有权证号:东初字第000956号)、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16号5幢(丘号:13300041-5,所有权证号:东初字第000957号)、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16号6幢(丘号:13300041-6,所有权证号:东初字第000958号)、高淳区东坝镇荆东路16号7幢(丘号:13300041-7,所有权证号:东初字第000959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在8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朱国文、张红玉、朱沛浩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64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7060元,由被告山珠公司、朱国文、张红玉、朱沛浩负担(该款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以冲抵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3-08 |
发布时间 |
2017-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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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朱国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8780697514R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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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石臼湖北路68-1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