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0520********4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1民初8852号
案号
(2021)苏0581执2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恒福粘胶装饰材料厂货款人民币265000元及以2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至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28400406190403762。二、驳回原告常熟市恒福粘胶装饰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元,保全费1870元,合计诉讼费4508元,由被告潘建华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由本院退回,由被告承担部分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08
发布时间
2021-01-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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